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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召回制度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09-9-11 10:16:00


从9月1日起,我国正式对货车(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自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类客车已先后被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今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8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山东青岛召开“货车召回制度宣贯会议”,面对面为国内货车企业答疑解惑。
媒体视角:召回制度的施行将督促企业改变片面追求利润,忽略产品开发等观念,利于我国货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信部发布《燃耗标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媒体视角:节能减排是每一个汽车制造企业必须遵循的社会责任,同时贴上燃料消耗标识的汽车也会让消费者对汽车的燃油性能有直接了解。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9月取消
9月1日,由发改委牵头,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实施已经四年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布取消。
取消行为是对世界贸易组织(WTO)2008年12月裁决该《管理办法》违规的直接回应。2006年欧盟和美国联合把中国告上WTO,起诉中国执行该《管理办法》违规。经过两周审理与上诉程序,WTO上诉机构终裁判定该《办法》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则,中国不得不取消这项规定。
媒体视角:《管理办法》的取消,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删除“养路费”
交通运输部于8月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了“公路养路费”这一词条。 有专家指出,这是以更加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取消。
去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相关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媒体视角:删除“养路费”正是代表了我们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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